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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食品十大事件评选》评选结果揭晓

  第六大事件:尘埃落定 达能、娃哈哈分手
  1996年,达能、娃哈哈联姻,金加投资有限公司(达能与百富勤共同投资)与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娃哈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共同出资,组建合资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51%、39%和10%。1998年,达能获得娃哈哈合资公司51%的控股地位。2007年4月,娃哈哈达能纠纷公开化,达能公司被曝欲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2007年5月9日,达能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提出8项仲裁申请。2007年6月7日,宗庆后辞去娃哈哈合资企业董事长职务。
  随后双方拉开了国内外法律诉讼战。2009年9月30日,在北京希尔顿酒店,娃哈哈和达能举行了和解协议的签约仪式,双方声明:达能和娃哈哈将终止其现有的合资关系。达能已同意将其在各家达能-娃哈哈合资公司中的51%的股权出售给中方合资伙伴。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双方将终止与双方之间纠纷有关的所有法律程序。至此,历时近三年的 达娃之争 终于画上了句号.
  第七大事件:规范进口食品检验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发布施行
  200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施行《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公告中列出了《进口食品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香料及对应适用标准目录》,规定凡是进口列入这些目录的产品,入境时可直接到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同时,公告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行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首次进口公告之外的食品,经判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获得进口许可的,进口商持卫生部颁发的许可文件向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第八大事件:疯狂的大蒜 大蒜价格猛涨数十倍
  2009年,我国大蒜主产区蒜价疯长数十倍,2009年11月26日,CCTV财经频道经济半小时节目以《游资疯炒大蒜:装卸工一笔净赚50万》报道了我国大蒜主产区蒜价疯长的盛况。2009年12月10日,CCTV农业频道聚焦三农节目以《大蒜价格暴涨背后》深入探讨了蒜价疯长的原因。
  据了解,今年大蒜价格高位运行主要受产量影响。由于2008年全国大蒜种植面积普遍增加,形成市场供大于求,使蒜农、中间的经销商和出口商都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结果直接导致了2009年全国的大蒜种植面积减少了320多万亩,主产区大蒜种植面积减少约30%。此外,甲流蔓延,由于部分民众认为大蒜能够杀菌、消毒,甚至能避免感染甲流,这对大蒜价格的上扬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2009年11月16号,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对 吃大蒜防甲流 的说法进行了回应,大蒜确实有杀菌的作用,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大蒜有预防甲流的功效。
  第九大事件:避免潜在危害 《GB 10457-2009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发布施行

2009年4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GB 10457-2009 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2009年12月01日起正式施行。新标准范围由聚乙烯材质制成的自粘保鲜膜扩大至其他塑料材质制成的自粘保鲜膜,包括以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树脂为主要原料通过单层挤出或多层共挤的工艺生产的食品用塑料自粘保鲜膜。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增加了对原料的技术要求,对于使用的树脂要求必须为食品级原料,所使用的添加剂和用量也必须符合GB 9685的规定。
  同时要求,对质量含量1%以上的各类添加剂,应标识具体名称或化学结构式,且保鲜膜应标识净卷重公称值和食品用字样。对于聚氯乙烯(PVC)材质的保鲜膜,应标有 不能接触带油脂食品 、 不得微波炉加热 、 不得高温使用 等警示性语言。需要指出的是,PVC保鲜膜仍可用于包装蔬菜。
  第十大事件: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施行
  2009年7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施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流通许可证需要4个条件包括要有安全的场所,有相应的消毒、通风、防腐、防尘、防蝇等设备或设施,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制度,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家,都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然后再申请营业执照,否则不得经营。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厂家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以及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如果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工商不但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还将不得再次申请。如果商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

[责任编辑:ZS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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